喀喇沁旗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4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推动全旗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上级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
    (一)凡通过提供中介服务,为我旗引进资金、技术、人才、设备以及无形资产等做出贡献的自然人(以下统称中介人,不包括专门从事招商引资管理工作的人员),经确认,均视贡献给予奖励。
    (二)凡旗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从国家各部委、自治区各厅局及金融部门争取到的资金、项目和各级各类投资公司在我旗投资兴办的项目,均视贡献由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给予奖励。
    (三)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工作实施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并将考核结果记入旗科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一)以合资、合作形式投资,可按引进金额的2%,并经项目系数调整后(即引进金额乘以项目系数),为对中介人的奖励金额。
项目系数:农畜产品精深加工类、高科技产品生产类、基础设施类为1;一般机电产品生产类、农畜产品初加工类、土地、矿产、旅游资源及房地产开发类为0.8;餐饮娱乐类为0.6;其他类项目为0.4。
    (二)引进无偿资金的(包括资助、赠与等形式取得的资金或物资,不包括扶贫资金及物资),可按引进资金额(或物资价值)的5%,对中介人进行奖励。
    (三)引进独资经营企业的,对引进人按引进企业当年实际上缴税金的10%(年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跨年度计算累计到12个月),一次性给予奖励。
    (四)以补偿贸易形式引进资金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
    第四条  资金来源
    (一)引进无偿资金、合资合作、补偿贸易项目投资的,奖金由受益单位在管理费中支付;引进独资经营及非盈利性公益事业项目的,由旗人民政府奖励,奖金由旗财政在对外开放奖励资金中支付。
    (二)引进收购破产企业资金,奖金从资产变现资金中支付,新增投资部分,奖金由旗财政支付。
    第五条  申报程序
    中介人向旗招商局提出受奖申请,填写《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申报审批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受益单位法定代表人为中介人出具的证明;
    (二)投资者身份证明。企业(单位)投资的,提交投资企业(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投资单位 证明;个人投资的,提交投资者身份证明;
    (三)企业验资报告或资信证明,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证件;
    (四)引进资金的,提交银行进帐单或有关投资情况证明材料;
    (五)引进项目的在提交合同(副本)的同时,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以资金投入的,提交银行进帐单;
    2、以设备投入的,提交设备发票及运输单位出具的运输证明;属进口的,提交海关、商检部门出具的证明;
    3、以无形资产投资的,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奖励确认
    旗招商局会同财政局、审计局对招商引资的项目、额度及招商引资中介人进行确认,报旗政府批准后,向奖金支付单位送达《招商引资奖励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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