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元宝山镇基本情况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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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宝山镇位于赤峰市东部、元宝山区东北部,是全国重点镇和国家级小城镇建设示范镇。全镇辖16个村委会,13个社区居委会,总面积319.3平方公里,其中耕地面积96384亩。总人口9.6万人,其中城区人口5.8万人。规划占地24.8平方公里的赤峰市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开发试验区位于镇内西部。镇内驻有元宝山发电厂、元宝山露天煤矿等大型企业6家。 主要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税收优惠 以国家鼓励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10年以前,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新办以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办企业三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入驻工业园区内企业其它税种本级财政留成部分,三年内以奖励的形式返还给企业。享受优惠电价的企业税收优惠另议。 对区内公路建设用地及公路线路两侧边沟所占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公路沿线的堆货场、养路道班、检查站、工程队、洗车场等所占用的耕地不在免税之列。上述免税用地,如改变用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补交耕地占用税。 投资企业安排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享受内蒙古自治区和赤峰市有关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 二、土地优惠 投资者兴办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医疗卫生、社会公益、环境保护、农业开发及城市交通道路等基础设施的项目,在经营期限内免收土地出让金。 投资者利用荒山荒地,用于发展农、林、牧、水项目或兴办工业生产性企业,免收土地出让金。 投资生产性企业(包括高新技术型、出口创汇型等国家、自治区、赤峰市鼓励类产业)以及商业、金融、服务业等非生产性企业,土地出让金按50%收取。 收购关、停、破产的国有企业,通过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即征即退。 在元宝山工业园区内兴办工业企业,土地使用可采用租赁方式,对于投资规模大于5000万元或对本区经济有重大拉动作用的项目,经区政府批准可无偿使用土地10-20年。 赤峰市元宝山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加快招商引资步伐,根据国家、自治区、赤峰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外的公司、企业以及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本区内投资兴办的企业(项目)和其它公益事业。 第三条 投资企业在适用本办法时,如果国家、自治区、赤峰市有更优惠的相关政策,可按国家、自治区、赤峰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投资方式和导向 第四条 鼓励在元宝山区内兴办独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补偿贸易、来料加工装配企业;商贸流通、物流配送企业;以“BOT”方式(建设——经营——移交)兴办的企业以及收购、参股、兼并、承包、租赁区内现有企业或资产兴办的企业。 第五条 鼓励兴办以本区及周边地区资源为依托的食品、冶金、医药、生物工程、轻工、能源等各类企业、具有高技术含量和产品附加值的企业、出口创汇型企业。 第六条 鼓励兴办现代农牧业、水利设施建设和经营农、林、牧、渔新产品及农副产品加工等产业化开发项目。 第七条 鼓励参与道路、桥梁、电力、给排水、房地产开发、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投资医疗卫生、教育、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和旅游、信息等服务性产业。 第三章 税收优惠 第八条 以国家鼓励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10年以前,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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