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巴林左旗对外开放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23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巴林左旗对外开放,加快招商引资步伐,鼓励投资者在我旗投资兴业,参与巴林左旗开发建设,推动我旗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和赤峰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我旗的资源、产业、市场,除国家和自治区有特殊规定的,一律对外开放。 第三条 符合国家、自治区、赤峰市产业政策和我旗鼓励重点发展的产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享受本政策。 1、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 2、在当地工商部门依法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新办企业; 3、经营期限在3年以上。 第四条 为鼓励当地民营经济的发展,对具备上述条件的巴林左旗籍投资者,也同样享受本政策。 第五条 对我旗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拉动作用较大的资金或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根据项目需要制定相应的政策,给予特殊优惠。 第六条 在左旗境内从事有色金属、黑金属采选业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七条 土地优惠政策 1、公共事业项目以政府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其他性质的项目,在全额交纳土地出让金的基础上,投资者可取得土地使用权。 2、进入工业区的项目,土地出让金将采取以投代奖的方式给予更大的优惠。投资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不成固定资产投资的、或改变工业区土地使用用途的,旗政府有权退回已缴土地出让金,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时间10—50年。 3、对重大投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政府会议通过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4、鼓励旗内外投资者开发城郊、苏木镇集体荒山、荒地、荒漠、荒滩、荒沟土地,期限最长可达50年。 5、上述土地出让金收取按国土资源部门的地段分类标准计算。 第八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 1、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的一次性收费项目中,征地管理费、新菜地开发基金、占道费、水增容费、交易管理费等五项费用全部免缴,其它按最低收费标准收取。 2、在我旗兴办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除缴纳一次性行政事业收费外,免缴其它行政事业收费。3年后收费项目实行公示制,按最低收费标准收取。 3、在工业区投资建设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除缴纳一次性行政事业收费外,免缴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 4、企业注册登记,只收取企业登记费,其它费用全免。 第九条 税收优惠政策 1、对设在巴林左旗境内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2010年以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巴林左旗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对巴林左旗境内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其他公路建设用地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税,执行自治区和赤峰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 2、凡来我旗投资发展第三产业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第三产业若干规定的通知》(内政发[2004]48号)、《中共赤峰市委、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赤党发[2004]8号 )、《中共赤峰市委、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意见》(赤党发[2004]2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其它优惠政策: 1、外来投资者子女的义务教育、入托、就业、参军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2、对贡献特别突出的外来人才,经本人同意,可聘为同级党委、政府的经济顾问。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政策未尽事宜,按国家、自治区和赤峰市的有关规定、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本政策由巴林左旗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由旗招商局协调实施。 第十三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颁布的《巴林左旗对外开放、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左政发[2005] 4号)文件同时废止。
( 赤峰网——商讯温馨提示:以上所展示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单位负责。赤峰网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认真核对信息,风险无处不在,投资须谨慎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