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宝山区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决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22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牢牢抓住发展这一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加快我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步伐,现就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作出以下决定:
  一、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重大意义

  (一)经济环境是生产力,是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对外开放的竞争已经演化为开放环境的竞争,环境已成为一个地区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标志。近年来,区委、区政府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改善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三乱”现象以及各种只顾部门利益甚至个人利益,不顾经济发展大局的行为,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制,败坏了党风政风,破坏了社会风气,恶化了经济发展环境,影响了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步伐。因此,全区上下必须从“三个有利于”的高度统一认识,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发展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的观念,树立改善经济环境就是提高生产力的思想,切实把改善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摆到重要日程,采取有力措施,使我区经济发展环境尽快得到明显改善。


  (二)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及工作人员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从全局和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重大意义,切实转变作风,做到服务热情周到,政策公开透明,运转快捷高效,执法文明规范。治理和约束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的行为。

  二、加强组织领导,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供组织保证

  (三)成立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负责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确定并部署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重大事项。办公室设在区监察局,由监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监察局、组织部、政法委、文明办、发展计划局、经贸局的分管领导兼任副主任。抽调专门工作人员,负责组织实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具体工作。

  (四)各镇乡街、区直部委办局、人民团体和条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负总责。各单位要对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实行责任制,确定分管领导,有专人负责。

  三、规范执法行为,从源头上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五)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压缩审批事项,减少审批环节。各部门要贯彻落实《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方案》,认真清理不合时宜的文件、规定。对于保留或合并的审批事项,要进一步简化、规范审批环节和手续,调整项目审批的内部作业流程,改“串联”审批为“并联”审批,规范办事规则和程序,缩短办事时限。

  (六)建立元宝山区行政服务中心。凡是能够纳入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都要进入中心办理,实行“一站式”服务。凡是进入中心的审批事项都要承诺办结时间,及时办理。工作人员必须做到主动热情,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情,要负责把办事者介绍或引领到责任部门,绝不能借故推诿、敷衍了事。

  (七)严禁各部门擅自设置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准将登记备案程序变为行政许可、审批程序。严禁将事后、事中监督变为事前监督。严禁执行已经废止的行政许可、审批规定。严禁将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各种许可、审批、登记及资格、资质认证,作为工商登记前置条件或强制办证前培训。禁止强迫办理各种应由企业自愿办理的登记注册。

  (八)规范检查行为,实行联合检查申报登记制度。各职能部门对企业进行检查时,要事先向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登记备案,经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进行检查。凡能够进行联合检查的,采取联合检查形式,防止多头检查,杜绝重复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检查客商居留地,如确需检查的,必须按程序办理手续。对于外来投资经营者的一般违规违纪行为,要以教育为主;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确需给予治安处罚的,需经区公安分局批准。查询、冻结和划扣外商及其投资企业银行账户、资产的,要同时向区政府报告。行政管理、经济管理、税务征收、执收执罚等部门,不得随意到企业调账、重复查账;确需调账的,必须在指定时间内及时返还。

  (九)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赤峰市关于制止“三乱”行为的规定,从重、从严、从快惩处“三乱”行为和相关责任人。坚决杜绝向执法部门下达罚款指标,借执法为名强行搭车收费的行为。任何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企业、个体工商户摊派、索要赞助、捐助和无偿占用企业的人、财、物,报销各种费用;不得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强迫企业接受指定服务;不得以任何借口强制或变相实施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强迫企业和个人购买指定的设备、商品;不得将政府部门正常的工作职能转交给中介组织开展有偿服务,或将应由企业自愿接受的咨询、检测、信息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强行收费;不得强迫企业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组织和收费性质的会议、培训、考察、检查、评比等活动;不得强行向企业拉广告、强制企业订购书报刊物;不得以宣传、办理快件、业务咨询、勘验评估等为名变相收费。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严肃查处。

  (十)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协调财政、计划等部门重新清理收费项目,统一编制《收费目录》,由区人民政府公布执行,《收费目录》以外的收费一律免收。

  (十一)收费实行“一票一卡二证”制度。收费人员收费时,必须出示《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和行政执法证件,使用财政专用票据。如必须使用系统专用票据,需经行政服务中心统一登记并加盖印章。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用白条收费或收费不开收据。

  (十二)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管理,由行政服务中心按规定划入相关账户,对银行账户实行统一管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票据分离”业务流程,对设立“小金库”、账外账、违规开设银行账户的,要坚决予以查处,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十三)整顿执法队伍,抓好行政执法人员的选拔上岗工作。要对全区行政执法部门的主体资格及其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彻底清理审查,对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和部门,要坚决取消,并通过媒体予以公布;对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要责成原单位调整或清退。严禁对司机等工勤人员发放《行政执法证》。

  四、规范服务行为,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十四)实行优质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各行政执法、经济管理部门,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区委、区政府制定的各项促进经济发展的措施与政策,切实做到快捷高效,优质服务。各窗口行业和服务部门要公平处事,平等待人。充分发挥各种经济成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在资源配置上平等对待各种所有制经济成份,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平等的竞争条件和环境。对较大的投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相关单位要主动上门服务。

  (十五)推行政务公开,增强工作透明度。各部门及有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和有垄断经营性质的企业,要公开所有涉及投资经营者的办事制度、办事程序、手续要求、收费标准、检查项目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和办事时限、办事结果,必须向前来办事的企业和个人一次性告知手续是否完整、齐全、能否办理,不能及时办理的要出具回执并告知办理时限。

  (十六)深化社会服务承诺制,规范行政行为。凡是实行政务公开的部门和单位,都要推行社会服务承诺制。要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服务内容、办事程序、审批事项、收费标准、监督方式以及违规问题的处理办法等。向社会和群众公开承诺,表明自己的态度,接受社会的监督。

  (十七)各部门要为外来投资者搞好重点服务。要主动协调解决外来投资者和企业在用水、用电、供暖、交通、通讯及子女入托、上学等方面的困难,在收费标准上应与本地居民和企业一视同仁。供电、供水、电信等与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基础行业,要按投资经营者的申请,在承诺的时间内,及时供水、供电、提供通讯服务,不得随意停水、停电、停止服务。确需停水、停电、停止服务的,必须提前二十四小时通告。对事先不通告,随意停水、停电、停止服务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经济赔偿责任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十八)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处理投资经营者征地、拆迁、用工以及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和劳务纠纷等。区直机关、企事业单位与经营者在经济往来活动中违约,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要对当事人及时进行处理,切实维护我区的商业信誉。

  (十九)继续实行重点企业挂牌保护制度。扩大保护企业范围,把挂牌保护的重点向民营企业、外来投资企业倾斜。执收执罚部门在收费或对企业进行经济处罚时,必须接受区纪委监察局的直接监督。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到挂牌企业检查或扣留款物。支持企业大胆改革创新,对提出的困难和问题及时答复、优先解决。

  (二十)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对企业的收费行为。企业可依法自主选择符合国家规定的会计、律师、审计、评估、公证、认证、劳动、咨询、信息等中介服务机构。中介服务机构要强化服务意识,遵守职业道德,按照有关规定合理收费,依法办事。
五、加强监督,实现经济发展环境综合治理

  (二十一)切实加强执法监察工作,确保政令畅通。要把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搞好招商引资工作的决定》、《关于进一步鼓励推动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决定》和本决定工作情况作为执法监察工作的重点,检查监督招商引资和对外开放一系列优惠政策是否得到落实。及时发现和解决优惠政策不到位、承诺不兑现等问题。同时对重大的招商引资项目实行跟踪执法监察。

  (二十二)把改善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融入各部门和各项工作中,以群众满意度作为重要考核评价标准。对企业和群众满意率高,行风建设好的部门予以表彰。对企业和群众意见较大,行风建设存在问题较多的部门第一次亮黄牌,限期整改,第二次仍不合格的,属区直部门的,要调整主要负责人岗位;属条管单位的,区委、区政府要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调整该部门主要领导的建议。对评议差的执法人员,第一次亮黄牌,离岗学习,第二次不合格,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执法资格,调离原单位;属条管单位的,建议其主管部门参照处理。

  (二十三)严肃纪律,搞好协调配合。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对治理经济环境工作做到令行禁止,坚决杜绝打折扣、讲价钱现象。对于工作不予配合,给经济社会造成影响的,追究其单位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责任。

  (二十四)要集中查处一批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典型案件。各地区、各部门要经常开展整治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自查自纠活动,针对自查自纠和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迅速研究制定整改措施,以铁的纪律,严肃查处破坏和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人和事。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企业利益和个体私营业主的人身财产不受侵犯,以优化环境的实际成果取信于民。

  (二十五)要大力宣传各类投资者在我区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和贡献。宣传报道各地区、各部门在优化投资环境、为投资经营者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和帮助他们排忧解难方面的典型事例,在全区形成人人尊重投资者、人人爱护纳税人、人人为经济发展做贡献的浓厚氛围。对破坏经济环境的典型事例要公开曝光。

  (二十六)加强督办检查,确保治理经济环境工作收到实效。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要组织有关部门,选择重点企业及群众反映问题严重的行业、部门作为督办检查的重点,经常深入督促检查。对那些行动迅速、工作成效显著的,要及时总结和推广经验;对已明令禁止但仍我行我素的单位和个人,要从重从严追究当事人的违纪责任。

  (二十七)各部门要切实转变作风,强化为基层、为企业、为投资者服务的意识。要加强干部队伍的教育管理,提高各级干部的经济理论、法律知识水平,对执法人员严格考核、严格资格审查。各级干部要正确处理管理和服务的关系,增强工作中的原则性和灵活性,多做优化经济环境的事,多做有利于本地区经济发展的事。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企业,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主动上门为投资者、为企业服务,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要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干部联系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制度,利用定期走访座谈、现场办公、联谊会等形式,加强与投资经营者的联系,倾听企业的意见和呼声,帮助解决具体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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