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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加快招商引资步伐,根据国家、自治区、赤峰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外的公司、企业以及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本区内投资兴办的企业(项目)和其它公益事业。 第三条 投资企业在适用本办法时,如果国家、自治区、赤峰市有更优惠的相关政策,可按国家、自治区、赤峰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投资方式和导向
第四条 鼓励在元宝山区内兴办独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补偿贸易、来料加工装配企业;商贸流通、物流配送企业;以“BOT”方式(建设——经营——移交)兴办的企业以及收购、参股、兼并、承包、租赁区内现有企业或资产兴办的企业。 第五条 鼓励兴办以本区及周边地区资源为依托的食品、冶金、医药、生物工程、轻工、能源等各类企业、具有高技术含量和产品附加值的企业、出口创汇型企业。 第六条 鼓励兴办现代农牧业、水利设施建设和经营农、林、牧、渔新产品及农副产品加工等产业化开发项目。 第七条 鼓励参与道路、桥梁、电力、给排水、房地产开发、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投资医疗卫生、教育、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和旅游、信息等服务性产业。
第三章 税收优惠
第八条 以国家鼓励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10年以前,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 对新办以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 新办企业三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入驻工业园区内企业其它税种本级财政留成部分,三年内以奖励的形式返还给企业。享受优惠电价的企业税收优惠另议。 第十一条 对区内公路建设用地及公路线路两侧边沟所占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公路沿线的堆货场、养路道班、检查站、工程队、洗车场等所占用的耕地不在免税之列。上述免税用地,如改变用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补交耕地占用税。 第十二条 投资企业安排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享受内蒙古自治区和赤峰市有关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
第四章 土地优惠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兴办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医疗卫生、社会公益、环境保护、农业开发及城市交通道路等基础设施的项目,在经营期限内免收土地出让金。 第十四条 投资者利用荒山荒地,用于发展农、林、牧、水项目或兴办工业生产性企业,免收土地出让金。 第十五条 投资生产性企业(包括高新技术型、出口创汇型等国家、自治区、赤峰市鼓励类产业)以及商业、金融、服务业等非生产性企业,土地出让金按50%收取。 第十六条 收购关、停、破产的国有企业,通过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即征即退。 第十七条 在元宝山工业园区内兴办工业企业,土地使用可采用租赁方式,对于投资规模大于5000万元或对本区经济有重大拉动作用的项目,经区政府批准可无偿使用土地10-20年。
第五章 服务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对投资项目的审批实行“一站式”服务,各有关部门实行联合审批,重点项目由区招商局实行“代办制”。凡元宝山区审批权限以内项目,手续完备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各类手续。 第十九条 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元宝山区政府审定的收费项目目录以最低标准收取。 第二十条 依法管理投资企业,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禁止向投资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凡在元宝山工业园区内投资的企业,未经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检查和罚款,不得干扰投资企业的合法经营。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除执行本办法外,同时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的各项优惠政策,遇有特殊情况,根据投资者要求,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议”的办法给予特殊优惠。
第六章 奖励办法
第二十二条 建立招商引资奖励基金。区财政每年列出专项资金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引资人进行奖励。 第二十三条 招商引资奖励由元宝山区对外开放领导小组负责审批,区招商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责、权限外的招商引资,经确认后享受同等奖励。 第二十五条 奖励标准: (一)引进无偿资金,根据引进资金数额和投向,按实际到位额10%的比例,经区对外开放领导小组批准,由接受方给予引资人一次性奖励(不含政府赈灾、捐赠和各部门职责内引资)。 对用于非盈利、社会公益性事业的资金,接受方确实无力支付奖励的,可向区对外开放领导小组申请,经批准后从“招商引资奖励基金”中支付。 (二)引进以现金、现汇方式投资交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按资金实际到位额1%的比例,给予引资人一次性奖励。所支付的奖金,以前期费方式列入项目投资总额。 (三)引进以现金、现汇方式投资兴办合资、合作、独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或以收购、兼并、重组方式恢复停产、破产企业生产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经审计确认)给予奖励。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内的按1%的比例、超出部分按0.5%的比例奖励引资人,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对本区内投资兴办的合资、合作、独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或以收购、兼并、重组方式恢复停产、破产企业生产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可在当年税收奖励部分中按30-50%的比例奖励筹办人员;如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可比照本条第三款执行。 (五)以设备投入项目的,经资产评估中介机构评估鉴定后,按设备评估值0.8%的比例,由设备接收方在该设备验收投产后给予一次性奖励(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淘汰的设备除外),接受方也可用本企业股权奖励引资人。 (六)以高新技术、专利技术、名牌商标等无形资产投入项目的,依据受益程度,由接受方在项目投产后给予一次性奖励。接受方也可用本企业股权奖励引资人。 (七)引进流通企业,在区内购置商用房产、固定设施投资;大型经营仓储场地的租赁(租期一年以上,租赁费100万元以上),按实际投资额1%的比例,由受益企业给予引资人一次性奖励。如引进在我区设立的独资流通企业,奖金由“招商引资奖励基金”兑现。 (八)引进以补偿贸易方式投资的(投资实际占用时间一年以上),按实际投资额0.5%的标准,由接受方给予一次性奖励。 (九)凡是引进对本区经济有重大拉动作用的项目或对地区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项目的当事人,区政府将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进行奖励。 第二十六条 设立“招商引资贡献奖”,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 (一)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二)义务牵线搭桥并成功引进项目或资金,引资数额较大的人员。 荣获区政府“招商引资贡献奖”人员中贡献较大、业绩突出者,由区政府推荐参评市政府设立的“招商引资贡献奖”。 第二十七条 招商引资奖励的申报、确认、兑现 (一)奖励申报 凡申报由政府出资兑现奖励或受益企业奖励的引资人,向区对外开放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招商引资奖励申报审批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已签定的引进事项协议、合同及履行情况说明。 3、受益企业法定代表人出具的证明。 4、新办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5、引进资金或以资金投资项目的,提交银行进帐单或中介机构出具的投资情况证明材料。 6、以设备投入的,提交中介机构出具的设备价值评估、鉴定报告,设备投产验收报告,进口设备还应提交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证明。 7、以高新技术、专利技术、名牌商标等无形资产投入项目的,提交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价值评估、鉴定报告。 8、以新增利税额为奖励来源的,应提交审计、税务、财政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二)奖励确认、兑现 区招商局负责对申报材料以及申报人的受奖资格、受奖金额及奖金支付方式进行初审,经区对外开放领导小组核实批准后实施奖励。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招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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