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有关高等学校: 为了做好我区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下放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批权的通知》(学位[1999]3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的依据和原则 学士学位授权审核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进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下放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批权的通知》。 审核工作贯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 二、普通高等学校申请新增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专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凡经教育部批准设置的全日制本科普通高等学校和已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按规定批准设置的本科专业,达到以下条件者,可于有第一届本科毕业生的当年,申请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或者专业: 1.能开出全部课程,其中多数课程由具有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讲授,教学质量较好; 2.实验课程、实习课程能基本开齐,具有一定的质量; 3.有一定数量的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指导学生做毕业论文 ( 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 ; 4.各项考核制度健全。 三、审核程序及办法 (一)申请 1.拟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学校,经本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于每年 3 月底前向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⑴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专业的报告; ⑵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简况表 (见附件 1) ; ⑶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简况表 (见附件 2) ; ⑷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汇总表 (见附件 3) ; ⑸各项管理、考核制度,拟实施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及拟成立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名单。如果当年已有成人本科毕业生的高校,还应报送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和其他管理规定。 2.已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拟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经本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于每年3月底前向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⑴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的报告; ⑵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简况表(见附件2); ⑶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汇总表(见附件3)。 受委托自行组织评审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的高校要同时报送聘请的专家组名单。 3.上述申报材料请一律用 A4 纸打印(勿加硬塑封皮),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其专业的一式 15 份、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的一式10份(受委托评审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的报送一式3份),同时,要报送电子文档,Email地址:jythjm@163.com。有关文件和表格可在自治区教育厅的网站下载,网址: http://nmgov.edu.cn。 (二)评审 1.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高校及其专业的评审,由自治区学位办根据申请学校的申报情况,聘请已获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家7—11人组成专家评议组进行,评议组专家代表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履行评审职责。评审采用会议评审、通讯评审或者实地评审的方式进行。 2.已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的评审,分两种方式进行: ⑴已获学士学位授予单位五年及以上的高等学校,由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委托,对本校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进行评审。各专业评议组成员由5—7名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且最少须有一名是所评审专业的同行专家组成,其中外聘专家不少于二分之一,评审组组长由外聘专家担任。专家评议组 (包括专家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单位职务和任职时间、职称和聘任时间、现从事的学科或专业、学历学位和毕业院校及专业)报自治区学位办同意后,代表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履行评审职责。 接受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委托,对本校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评审的高校,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评审质量。对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评审,不负责任,敷衍了事,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高校,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将解除对其委托,并聘请专家对其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进行评审。 ⑵获学士学位授予单位不满五年的高等学校,由自治区学位办聘请专家对其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进行评审。 3、专家评议组根据评审基本条件和有关规定,对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或专业进行评议,评议结束后,做出是否同意增列为学士学位单位或专业的评审意见和表决,表决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获2/3票以上(含2/3票)同意,方为通过。对于评审意见为“不通过”的申报高校和专业,责令其整改建设,待下一年度重新申报。专家评议组评审意见报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审批。 4、新增学士学位授权单位和专业的评审于当年的 4—5 月份进行,自治区学位办将根据学校申报情况,安排评审工作,并于4月上旬通知各有关高校。申报工作逾期的将延至下一年度办理。 (三)审批 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根据专家评议组评审意见,审批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专业,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四、其他事宜 (一)各有关高等学校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进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的通知》和本《暂行办法》,建立和健全本校学士学位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本校及其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的管理,确保授予学士学位的质量。 (二)普通高等学校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工作统一由学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负责。学校的学士学位主管部门,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自行确定。 (三)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颁发学位证书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如申报单位当年有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的,应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制定工作细则及相关的管理规定。 (四)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原则上不再每年另行通知。 (五)本《试行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本《试行办法》由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简况表 2.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简况表 3.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汇总表
内蒙古自治区学位委员会 二○○八年三月十七日
主题词:高等学校 学士学位 授权审核 办法 抄 报:国务院学位办 厅内抄送:厅领导,有关处室
内蒙古高校学士学位授权审核表格附件080401.doc
赤峰网(www.chifeng.com)--特别提示:赤峰网 (www.chifeng.com)不保证以上资料和信息完全准确、完整和真实。仅供参考,请认真核对信息,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有些信息会随时间改变而发生变化,此类情况本网站无须另行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