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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转学(专业)管理工作,日前,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印发《关于高等学校在校生转学(专业)有关事宜的通知》,对学生转学(专业)的学生办理转学(专业)手续的时间、程序及不予办理的情形做出了明确规定。 按照该通知要求,自治区教育厅在每年的2月和8月份集中办理高校学生转学手续,其他时间不予受理。高校在校生转学,需要转学者本人提出申请,经相关两校同意后方可办理。区内转学由转出、转入学校双方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具印后报内蒙古教育厅确认;跨省区转学的,由转出、转入学校具印同意后,需两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方可办理离校和转入手续。 同时,因为高等学校在校生的学籍变动直接涉及到毕业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所以,学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经确认准予转学(专业)的学生,将按照教育部学年电子注册的要求进行学籍异动处理。 此外,文件明确规定以下八种情形,教育行政部门不予转学(专业):一是入学未满一学期及本科进入三年级、高职高专进入二年级的;二是未进行学籍电子注册取得正式学籍的;三是由招生时后一批次录取院校转入前一批次录取院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由独立设置的高职高专院校转入本科院校的;由一般职业院校转入国家级示范性职业院校建设单位的;招生时高校录取分数线不相当的;四是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或有特殊要求的(如小语种、预科生、民族班、享受招生优惠政策等);五是跨学科类别的(文科与理科、艺术专业与非艺术专业、地方与军队等);六是非统一招生的特殊招生类型的(专升本、二学位、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七是休学期间或者二次转学(专业)的;因病不能继续坚持学习,或应予退学的;八是其他原则上有失公平、公正,或无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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