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寻呼闭网引起的官司 |
| 2008-8-25 点击数: 查看详细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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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红山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通信公司闭网致使寻呼机用户无法使用并遭受损失而引起的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据了解,原告王某诉称:1995年初,他因工作需要在被告处以2150元的价格购得摩托罗拉寻呼机一部,并按月如期交纳服务费。然而,在2005年9月,被告单方面擅自终止服务合同,造成其直接经济损失十几万元。在与被告进行多次交涉、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最后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因解除服务合同为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12787元,并向其赔礼道歉。
被告中国联通赤峰分公司辩称:“ 原告在明知全国寻呼机即将关网的情况下,没有积极告知其合同相对方,可通过其他途径进行联系,因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与我公司无关,原告要求赔偿的请求也不能成立,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处购买寻呼机,并按规定交纳了服务费,双方已形成电信服务合同关系。在履行该合同过程中,中国联通有限公司(2005)18号文件中已说明寻呼机退出电信市场,全国范围内关网,且该文件在网上直接发布。文件颁布后,被告已履行了告知义务,在此情况下被告将无线寻呼网全部关闭,此行为并无不当,对此被告不存在过错,并未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亦不存在被告擅自解除合同及不履行合同的事实。原告虽提供证据,用以证明被告关闭无线寻呼网给其造成损失,但被告对此不予认可,且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损失与被告的关网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原告的证据不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不能证明其诉讼请求成立。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该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张启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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