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红山区2008年廉租住房分配方案 |
| 2008-11-7 查看详细内容 |
|
为了确保我区廉租住房分配工作科学有序进行,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现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通知》(内政发〔2007〕10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分配方案。
一、分配对象及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家庭每户限分配一套住房。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人家庭成员具有红山区规划区范围内非农业常住户口,目前享受廉租住房补贴,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在当地居住3年以上;
2.现无房居住的家庭或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8平方米的家庭;
3.分配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家庭成员之间必须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二)下列家庭优先分配廉租住房
1.现无房居住且有老弱病残人员的居住困难家庭;
2.现无房居住的困难家庭;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分配廉租住房
1.已参加集资建房的;
2.已分配国家优惠政策住房的(包括公房、解困房、房改房、享受住房货币补贴政策等);
3.已建私房的(含在规划区外建私房的)。
二、家庭收入核定
家庭收入状况由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镇、办)核定。
1.申请人家庭成员属行政、事 [1] [2] [3] [4] [5] 下一页
本文来源20083:http://www.cfhs.gov.cn/asp/news2006/news/view1.asp?id=178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