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红山区2008年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分配方案 |
| 2008-11-7 查看详细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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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我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分配工作科学有序进行,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现根据国家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通知》(内政发〔2007〕10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销售分配方案。
一、购房对象及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家庭每户限购一套住房。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人家庭成员具有红山区规划区范围内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在当地居住3年以上;
2.申请人家庭成员无房或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均居住面积的80%,我区确定为人均居住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3.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政府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包括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我区确定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8793元的家庭。
4.购房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家庭成员之间必须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5.单身居民符合晚婚年龄(男性年满25周岁、女性年满23周岁),且符合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购。
(二)下列家庭优先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2.目前无房居住的家庭;
3.现人均居住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1.已参加集资 [1] [2] [3] [4] [5] 下一页
本文来源2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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