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蒙古自治区优秀运动队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办法 |
| 2008-10-11 查看详细内容 |
|
算,报自治区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 经济补偿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各类比赛为: (一)世界三大赛是指奥林匹克运动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 (二)亚洲三大赛是指亚洲运动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 (三)全运会是指每4年一次的全国运动会; (四)全国年度比赛是指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 (五)其它类别的全国综合性比赛是指全国农民运动会、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体育大会和大学生运动会等; (六)全国青年比赛是指各类项目青年最高水平比赛和城市运动会。 第十五条 盟市、旗县所属运动队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的经济补偿,当地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上一页 [1] [2] [3] [4]
本文来源2008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