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蒙古自治区优秀运动队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办法 |
| 2008-10-11 查看详细内容 |
|
; 第十一条 成绩奖励费是指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在役训练期间取得世界三大赛、亚洲三大赛、全运会和全国年度比赛及其它类别全国综合性比赛录取名次的奖励经费。计算标准为: (一)获奥林匹克运动会冠军的30万元,获奥林匹克运动会第二名、第三名和世界锦标赛冠军、世界杯赛冠军及全运会冠军的15万元; (二)获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第二名、第三名的10万元,获世界三大赛其它录取名次的8万元; (三)获亚洲三大赛冠军和全运会第二名、第三名的5万元,获其它录取名次的4万元; (四)获全国年度比赛和其它类别全国综合性比赛前三名的3万元,获其它录取名次的1万元; (五)获全国青年比赛录取名次、运动健将或者武术项目武英级称号的5000元。 上述比赛团体和集体项目个人成绩的奖励费按前款标准的70%计算。 多次获得世界三大赛录取名次、亚洲三大赛冠军和全运会冠军的,除享受一次最高成绩的奖励外,每多获一项上述成绩,按该项成绩奖励标准的50%累计计算。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补助费是指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后续缴纳社会保险金的补偿经费。计算标准为: (一)运龄在4年以下的1万元; (二)运龄在5年至7年的2万元; (三)运龄在8年以上的3万元。 第十三条 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所需经费的70%纳入自治区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其余部分通过自筹、社会捐助和归体育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等方式解决。 自治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根据下一年度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情况,编制自主择业经济补偿专项资金预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本文来源2008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