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开展全区农牧业机械化普查工作的通知 |
| 2008-6-27 点击数: 查看详细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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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农牧机主管部门: 农牧业机械化是衡量农村牧区经济和农牧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近年来,随着国家和自治区支持“三农三牧”力度的进一步加大,广大农牧民购买和使用农牧业机械的热情高涨,农牧机化生产经营活动空前活跃,作业领域不断扩大,极大地促进了农牧业生产发展。在新的形势下,如何准确、及时地了解和掌握农业机械化发展情况,更好地为政府宏观决策和农牧业生产服务,是摆在各级农牧机化管理部门面前的一个新课题。为此,自治区农牧业厅农机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农牧业机械化普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普查范围及对象 辖区内所有国有、集体和个体农林牧副渔业生产单位,农户及农机作业服务的组织,农业机械生产与经销企业。包括农(牧、渔)场、农垦和劳改系统农牧渔场等,不包括农(牧、渔)场工业和森工单位。 二、普查内容及方法 1、农牧业机械拥有量普查。 内容包括:动力机械,运输机械,耕整地及种植机械,收获机械,畜牧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机械,场上作业及其它农业机械八大类40种。(详见附表九)。拥有量普查采取逐户登记的方法进行。 2、机械化作业情况典型调查。 重点进行耕、播、收机械化作业量、作业水平以及深松、精少量播种、免少耕播种等新技术推广应用情况调查,调查内容以2007年年末数据为准(详见附表二)。 典型调查方法:每个普查旗县要选择具有代表性的乡镇,安排机械化程度高、中、低不同的三个行政村,进行全年各个农牧业生产环节机械化作业情况调查,每个行政村调查户数不少于全村总数的30%。 3、农机大户、农机作业服务组织,农机经销企业、农机生产企业调查。 对区域内农机大户数量、服务内容、服务组织性质、经营服务领域及生产、经销企业经营状况等进行调查(详见附表三—附表六)。 方法:入户登记、建立档案。 4、宏观指标体系测算。在上述普查的基础上,测算当地耕播收综合机械化水平、农业机械化综合保障能力、农业机械化综合效益和农业机械化对转移农村劳动力贡献率,分析农机化在农村宏观经济中的作用。宏观指标体系测算,可以盟市为单位进行,也可选择农机化水平高、中、低三个旗县分别进行。宏观指标测算后,提出指标修改意见和建议(测算方法详见附件)。 三、普查工作要求 1、统一性要求。包括统一的时间,统一的调查表,统一的调查方法和统一的数据处理程序。各盟市要统一制订实施方案,并报自治区农业厅农机局审查备案,方可开展普查工作。只有严格按事先制定的普查方案来完成每一个实施环节,才能取得既科学合理、又能反映农村牧区机械化实际的基础数据。为了使普查工作协调统一,入户登记时间定于2008年7月15日开始至2008年9月15日为止,2008年10月15日前上报普查汇总结果,2008年12月15日前上报普查分析和宏观指标体系测算报告,报告中要有当地农牧业机械化发展现状、发展趋势及主要机型需求、存在问题、今后发展方向和重点等方面的内容。 2、工作质量要求。普查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做到数据准确,不重不漏,反映实际。在具体操作中,要坚持入户调查,逐户逐机调查登记的原则,并要充分利用以前的普查结果(如第二次农业普查),吸取人口普查、土地普查的经验,做到简便易行,便于操作,避免重复浪费。 3、普查人员配备。普查人员应由农机管理统计、推广、监理人员共同组成;要选调有调查工作经验,具有较高文化程度,会做群众工作的业务骨干组成专门的普查工作队伍。普查人员要经过业务培训,掌握普查方法、统计指标内涵,这是顺利搞好普查的关键。 4、做好前期试点工作。在普查登记前,先挑选一个有代表性的乡镇作为普查小区进行试点。通过试点,摸索方法,完善方案,为全面普查奠定基础。 5、加强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普查工作由自治区农牧业厅农机局统一领导,各盟市农牧机主管部门要成立普查领导小组,组织和协调各旗县的普查工作。要建立人员工作责任制,制定奖惩措施。确保工作质量和工作进度。要加强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 四、统计口径 1、农牧业机械拥有量、农牧业机械化作业量及作业水平:按照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统计报表制度》(农机发[2007]2号)规定的口径执行。《农业机械化管理统计报表制度》从中国农机化信息网(http://www.amic.agri.gov.cn/)通知栏目下载。 2、农机作业服务组织:以从事农牧业生产作业服务为主,依法成立或在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机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制农机作业服务公司、农机作业服务队等,统称为农机化作业服务组织。 3、农机大户:农机固定资产原值在10万元以上(不含农用运输车),并具有开展社会化作业服务能力的农机专业户。联户购买农业机械固定资产原值达到10万元以上,按一户统计。 五、普查经费说明 每个旗(县、区)普查经费为1万元,凡2008年承担农业部和自治区农机化项目的旗(县、区),普查经费从项目经费中支出;其它旗(县、区)普查经费自治区将在2009年农机化专项资金中统一安排。 六、附表说明及填写要求 1、所有表格均采用蓝(或黑)色钢笔或碳素笔填写,字迹要工整,不得随意涂改。
2、附表一至附表六为入户登记表,附表七至附表八为汇总表;农牧业机械拥有量和作业量汇总表使用自治区统一印发的农机化统计年度报表(农机化管年3表和农机化管年4表)。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宏观指标体系测算方法(初稿)。
内蒙古农牧业厅农机局
二00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查看详细内容进入:http://www.nmgnj.gov.cn/news/aboutx.asp?ID=4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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