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费随意涨价 法院判令退还 |
| 2008-11-4 查看详细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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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先生是内蒙古赤峰市农村的个体经营者,2005年3月13日,在一位相识的保险业务员鼓动下,他与人保赤峰分公司签订康宁终身保险合同一份。丁先生告诉记者,当时他并不想投康宁终身保险,但业务员告诉他,投保主险外附加的住院医疗保险非常好,每年只交260元可获保额5000元的住院医疗保险。在附加险的诱惑下,丁先生才同意购买康宁终身保险并每年按照合同约定足额缴纳保险金。附加住院医疗保险虽约定每年一签,每年都是按保险业务员开具的收据数额缴纳保险金。 2008年1月3日,丁先生因病住进了医院,出院后丁先生拿着相关材料,到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各种理由久拖不决。在理赔过程中,丁先生惊讶地发现,原来约定的住院医疗保险费用是260元,仅过了两年,保险公司却向他收取附加险保险费325元,也就是每年涨65元,而丁先生对此却毫不知情。“保险公司怎么能瞒着投保人随意涨价?保费提高了保额却没变化”。他找到保险公司,要求退还多收的保费或按提高保费后所对应的保额赔偿。对方振振有词地说:我们已经在保险公司贴出了公告,投保人有没有看到与保险公司无关。 今年3月15日,得到拒赔答复的丁先生将保险公司告到赤峰市红山区法院,除要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给付保险赔偿金外,还要求保险公司退还多收的130元保费。人保赤峰分公司则认为,公司已于2008年4月25日,通过赤峰市公证处将4218.63元保险金作了公证提存,丁先生可随时去取。对于附加险费用的调整,保险公司认为:附加住院医疗保险为短险,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合同第八条规定:保险公司有权于每一保险年度末调整本附加合同的续保费率。2005年11月29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内蒙古公司下发了国寿人险(2005)35号“关于提高附加住院医疗保险(99年版)费率请示的批复”,按照文件,附加住院医疗保险费率有所提高,赤峰分公司在核对丁先生的年龄后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收取的保险费,不负有返还多收保费的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费率调整后仅在大厅进行了公告告知,并没有书面通知原告,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原告虽然按照调整后的保费进行了续保,但其行为本身并不能说明原告以默示形式接受了被告的合同变更行为,被告调整费率的文件对原告并未发生法律效力。9月16日,赤峰市红山区法院判定,保险公司退还费率调整后多收的130元保险费给丁先生。目前,丁先生已收到法院判决生效通知书。 针对此案,北京高盛律师事务所李滨律师认为,即使是经保险公司上级公司批准后在保监会备案的条款或者费率,并不免除保险公司在签订续期附加险保险合同时,向消费者就费率和条款的变化所应当履行的明确说明的法定义务。对于费率的变化不履行明确说明的法定义务本身说明保险公司存在隐瞒该费率变化的主观故意。 据悉,丁先生已经根据此判决,向中国保监会内蒙古保监局投诉,要求对人保赤峰分公司的欺诈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保险专业律师李滨也根据此案的判决,上书中国保监会,建议中国保监会加大对保险业合规经营的监管,责令人保公司对类似的保险消费者进行回访和退费工作。
本文来源20083:http://www.ccn.com.cn/newsHtm/2008-11/1225694558d23923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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